一、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可分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党组织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种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组织处理
指有关人员所犯错误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尚未达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最低党纪处分条件,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的处置措施。
(一)种类:
纳入纪检监察系统统计指标中的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共有34种,其中作为第一种形态的共有12项组织处理措施: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者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作为第二种形态的共有15项组织处理措施: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第三种形态共有7种组织处理措施: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区别:
1.适用对象不一样
组织处理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适用对象为违法的公职人员。
2.做出处理的主体不一样
组织处理是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纪律处分由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政务处分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3.处理处分的影响不一样
组织处理:
1.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2.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3.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晋升职级,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4.受到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纪律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4.留党察看处分的,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政务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六个月;2.受到记过处分的,影响期十二个月;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十八个月;4.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二十四个月;5.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